租屋簽約5要素 不可不知


中時 更新日期:2008/06/23 04:32 許文台北報導



畢業季來臨,將從學校畢業轉入職場的新鮮人,因為就業轉在外面租屋,必須靠自己面對租賃大小事,房仲業者說,簽約是房屋租賃最重要一環,很多事都是在簽約時沒有注意五大簽約事項而衍生的,新鮮人一定要注意。



1.請房東出示所有權人證明:太平洋房屋副總經理李珠華指出,要禮貌委婉的請房東出示其所有權狀或房屋稅單,以確定其為所有權人,如果是二房東,也要請原房東出示允許再轉租的同意書,以避免租押金被騙走。



2.在簽定租賃契約前,要仔細閱讀過所有條文:租賃契約是為保持良好租賃關係而訂定的,為了保護權益,在簽約前,務必詳加審視,和房東溝通清楚再簽字,目前市面上,大家所普遍使用的合約皆為一般制式的合約。



3.契約載明各項費用分攤原則:租賃契約的重點,除了租金、押金、支付時間(按月、季或年)及付款方式,基本上還包括水、電、瓦斯、管理費、電話費及網際網路等費用負擔歸屬,設施及家具毀損時的修繕責任等。



另外,如果是以現款給付方式支付房租,房客應要求房東開具收據,作為日後的憑證及報稅扣抵所得的證明。如果房東要求用ATM轉帳來支付房租,簽約時,房客最好將帳號註記在契約中,國稅局才會認定房客有支付租金的行為。



4.押金:李珠華說,一般而言,房東會要求房客支付2個月的租金當作押金,退租後,房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,房東應無條件退還。



5.違約金:如果有其他特別約定,一定要在契約書中載明,例如房客在租期未結束前,決定提前搬遷,房東通常會要求至少賠償一定的金額或一個月租金,作為違約金。關於違約金部分,法律並無明文規定,因此務必在契約書中明確載明,始能降低日後發生糾紛的風險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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